本报讯 (记者 孟国庆 通讯员 赵越)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犯、盗窃犯周随旺等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执行死刑。
周随旺系我省修武县农民。2007年4月7日,周随旺在列车上与王某(女)相识,并于当晚一同在洛阳火车站下车,随后在火车站附近某招待所登记房间与王某共同入住。次日凌晨2时许,周随旺欲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因王某不同意而发生口角,周随旺掐住王某的脖子致其当场死亡。之后,周随旺将王某的尸体及其随身物品藏匿于床下,将其价值1250元的手机拿走,逃离现场。
此前,周随旺1999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6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1000元。
2007年11月1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周随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周随旺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