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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彩霞事件” 在天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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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5 月 18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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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彩霞事件” 在天津立案
冒名顶替者王佳俊及其父母、湖南贵州相关学校均成被告
  新华社天津5月16日电 “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一案,15日下午正式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立案。冒名顶替者王佳俊和其父母以及湖南和贵州的相关学校与教育机构等7个被告被诉至法院。罗彩霞共要求王佳俊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3.52万元。

  据了解,被告共有7个,第一被告是王佳俊,她的父母王峥嵘和杨荣华、湖南省邵东县第一中学、湖南省邵东县教育局、贵州师范大学、贵阳市教育局,同时成为被告。

  罗彩霞的诉讼请求共有五项:1.确认第一被告构成侵害原告姓名权、受教育权的行为,并判令其停止该侵权行为;2.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200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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