涧西区刘某问:2008年12月,王某醉酒驾车与一辆货车迎面相撞,王某及乘客姜某不幸当场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王某身亡,姜某的家属能否请求王某家属赔偿损失?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谢亮答:《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此可见,关于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死亡后其家人应否承担责任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厘定:王某因交通肇事而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其个人的债务。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王某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属于侵权行为,由此产生的侵权之债当属其个人的债务。
可见,王某因交通肇事所负的债务属于侵权之债,而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姜某的家属不能以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为依据,要求侵权行为人王某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王某的个人债务应以其个人财产来偿还。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由于王某已经死亡,其财产已被其妻子、子女继承,故姜某的家属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王某的妻子及子女在他们继承的财产范围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