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增加诸多内容
4月30日的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定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5月31日,2002年8月实施的《洛阳市业主委员会组建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据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市房管局物业科科长冯千杰介绍,新旧对比,《规则》增加至33条,内容明显增加。最关键的是,它结合了7年来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变化等因素,规定更加细化和人性化。比如新规中增加了“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确定一名副主任、副乡(镇)长分管该项工作”,目的是让物业管理制度更加健全。
“业主”身份这样界定
“业主”显然指的是房屋所有权人。
冯千杰说,现实生活中,有些业主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暂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没有领到房产证,但他们是对房屋同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实际所有人。新规则特别指出,他们也依法享有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业委会一届任期3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多长?对于业主关心的这个问题,冯千杰说,《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一届任期3年,到期后,按规定重新成立。
业委会实行“双备案”
《规则》规定,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进行指导,并对其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此外,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确定一名副主任、副乡(镇)长分管该项工作。
冯千杰说,新规实施前,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只要到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就行;6月1日以后就不一样了,还要同时到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办理备案手续。这些都是本次修改后新增的重要内容,这种“双备案”机制目的还是为了更好地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业委会不得从事盈利活动
《规则》第七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盈利活动。
冯千杰说,但这不等于其不能收费。《规则》明确,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但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每半年要向业主公布一次收支账目,并接受业主和居民委员会的监督,确保资金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
业主人数满20人必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规则》明确规定,业主人数满20人必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冯千杰说,由于以前没有明确这项内容,经常出现十几个业主也要成立业主大会的现象。最后的结果是,看着有这个机构,其实不起什么作用。
《规则》还规定,若业主人数不满20人,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居委会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之前,谁来负责筹备事项?《规则》明确规定,筹备组由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表各1名,业主代表3名至7名组成。
筹备组组长由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业主自荐或居民委员会推荐产生,筹备组名单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内予以公告。
若业主对筹备内容有异议,可在公告后7日内提出,筹备组应当在大会召开前予以答复。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解决突发事件等
业主大会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之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当有20%以上业主提议或发生重大事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业主委员会就应该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上级管理部门将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导业主召开。
(记者 陈小伟 通讯员 杨新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