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30日电
司法部日前决定,自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在全国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
活动期间,司法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这十项措施包括: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做好法律援助接待咨询工作;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方便群众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建立受援人联系告知制度;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主动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监督。
措施解读
临街设置便民服务窗口
为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将积极创造条件在临街、一层等方便人员来往的地点设置专门接待场所。
据了解,为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司法部提出要在醒目位置设立法律援助便民指示牌,统一服务标志;设立公示栏,列明法律援助条件、申请程序、无偿服务原则、监督投诉电话等基本内容;完善无障碍配套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方便。
进一步降低援助门槛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主要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推动地方政府及时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近年来,一些地方放宽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如确定为低保标准的1.5倍,或者是低收入标准。有的地方还规定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应当被认定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适合本地的经济困难标准,降低门槛。
二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推动地方政府针对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努力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纳入补充事项范围,及时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获得援助需要两个条件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民获得法律援助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二是公民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特殊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