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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版: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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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颜色?还你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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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6 月 3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晚报》评价网上调查>>>
给我颜色?还你颜色!
文/本报记者 宋 扬
  “带色”信息也违法

  听说了没?在北京,若是某男给某女性朋友发条黄色短信,扰乱了对方的正常生活;或者在办公室对女同事大讲荤段子,影响了对方的正常工作,都面临着被起诉的可能,而对方起诉的理由就是“遭受性骚扰”。

  难道,只是发个暧昧短信,讲个黄色段子,没有啥“实质”行为,也算犯法?

  没错,如果你有类似想法,请将它扼杀在你心里,切记管好你的手和嘴,以免被划入色狼之列,一不留神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各类骚扰何其多

  一项调查显示,70%以上的女性受到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50%的女性听过黄色笑话,40%的女性遇到过电话、黄色短信的“骚扰”,10%的女性曾被偷窥。

  性骚扰已经越来越普遍地困扰着女性的生活。在我们身边,就有不少女性或多或少地遭遇过来自异性的不良侵犯。

  性骚扰易发地:公交车

  据很多JM透露,公交车是性骚扰频发的场所。美女静雯(化名)向小记讲述了她不久前遭遇的公交车上的“热黏皮”。

  那天,静雯乘公交车上班,车上没有座位,她就找了一个靠座位的地方握着把手。车上的人渐渐多起来,有个男子靠在她的背后。虽然男子没有什么小动作,但静雯明显感到他距离自己过近,他的嘴正对着自己的后脑勺,呼出的气吹得脖颈直痒。她扭头看了那个男子一眼,那个人国字脸,看起来慈眉善目,看看拥挤的车厢,静雯以为是自己多心了。又过了两站,车厢明显空了很多,那男子却丝毫没有动的意思,而且借着公交车的晃动,还将胸膛靠向静雯的肩膀。静雯故意向后移了一小步,男子也趁势后移,却仍然紧贴着她,无奈,静雯只好走到车厢后面站着。

  性骚扰易发地:办公室

  性骚扰也是职场中的一种隐患,办公室就成了性骚扰的温床。郑华(化名)大学毕业后刚分到目前工作的这家事业单位时,部门主任让她跟着一名前辈熟悉业务,学习经验。一天下班后,她称为老师的那个中年男子表示要加班,请郑华一起完成任务。办公室里只有一台电脑,郑华坐在电脑前忙碌,那位“老师”突然站在她身后,说要考察一下她的工作。这种近距离的监督让郑华感到不爽,更让她没想到的是,“老师”突然抓住她握着鼠标的小手,并摩挲着移动鼠标进行操作,下巴几乎搁在她头顶上。她一阵反胃,连忙捂着肚子借口上厕所逃跑了。

  性骚扰易发地:电话或网络

  性骚扰真是无孔不入,随着网络和手机的普及,电话和网络成为性骚扰者的新途径。由于工作需要,凤梨(化名)的手机号和QQ号需要在一些场合公布,方便业务往来。不想,从此,性骚扰成了她的一段噩梦。一次,有人以谈工作为由加了凤梨的QQ,没谈两句话,对方就开始打探凤梨的隐私:“你长得漂亮吗?”“有男朋友吗?”还没等凤梨反应过来,一些不堪入目的图片就发了过来,凤梨尖叫着把对方拖入了黑名单。而隔三岔五,凤梨的手机就会收到一些黄色短信,内容露骨得让她既羞忿又恶心,她只好终止了手机号的公布。而当凤梨向一个闺蜜诉苦时,这个姐妹安慰她,凤梨遇到的还只是陌生人,而她总是收到一个客户发来的荤段子。为了不得罪客户,她只好忍气吞声,不予理睬,而对方似乎兴致不减。

  给骚扰者点儿“颜色”

  遭遇性骚扰,你还是敢怒不敢言吗?防止性骚扰,当然要采取严正的态度和有效的措施。不管对方是动真格的挑逗还是恶作剧,他心虚地知道这不是什么荣耀之事,给他点儿颜色看看,才能真正起到遏制作用。

  在公交车上遭遇厚脸皮的“黏糊人”,不妨运用“肘部点穴法”,趁着车的在摇摆时撞击他一下,让他不敢靠近自己,或者直接用鞋跟踩他的脚,然后“笑”着对他说:“不好意思,我鞋跟太尖了,你离我远点吧。”

  若在办公室里碰到“咸猪手”,如果念在同事关系想给他颜面,就私下告诉他,你对他的言行感到厌恶,请他注意,而且要尽量避免与之单独相处。如果他还一意孤行,你就明确表示你会揭他的老底或诉诸法律,让他付出相应代价。

  对于黄色短信或网上发来的“带色”文字、图片,请立即提醒发送者已经触犯了法规,而且你掌握着他的手机号、网址等信息作为证据,请他别得意。注意别用更极端的方式来与之对骂,那样反而可能增加其兴致。必要时可将这些短信或淫秽画片保存起来,留作证据。

  另外,目前对于“性骚扰”的界定只针对男性骚扰女性,网友们已经在网上展开了讨论,引发了质疑。也有男性对此表示不平,甚至有男性表示自己也受到过异性的侵犯。估计不久的将来,这一局面将会被打破,所以,哪怕是为了玩笑或报复,女同胞也千万别昏头做傻事,让他回头告你“性骚扰”。

  新闻背景

  5月21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据了解,2005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已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可是对于性骚扰的行为特征没有作出具体界定。后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一部新法规,将向妇女发黄色短信、讲黄段子、有肢体行为等类行为确定为“性骚扰”。越来越多的法规的制定已经传递出了一个信号:社会将更重视性骚扰这一问题,法律层面的操作性也更加具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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