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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6月5日正式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正式发布的《上市规则》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三项条款: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保障;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要求公司强化核心技术相关内容的披露。修改后的《上市规则》还修改了七项条款,主要包括:增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的要求;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高管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均需要声明;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也应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等。此外,深交所还对《上市规则》若干条款的文字进行了调整,使表述更为明确。
深交所表示,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对《上市规则》给予了较高评价,认为《上市规则》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实际和创业企业的特点,强化了创业板市场的规范运作机制、风险揭示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注重提高市场效率,注重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发挥,注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社会各界也对《上市规则》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深交所经过认真研究,吸纳了其中大多数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据悉,在此次135条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中,与《上市规则》相关的,有71.2%得到了采纳或者被进行了后续安排,有18.4%原已在《上市规则》中体现,仅有10.4%因故未予采纳。对于反馈意见中的其他一些相关问题,如对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实行股份限售,在定期报告中增加有关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内容,可否取消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停牌及取消季度报告等,深交所表示,经过反复研究后认为,有些建议需要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条件的成熟,逐步加以研究和完善后再在《上市规则》中予以吸纳;有些建议涉及相关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具体操作等,拟在相关配套指引中予以吸收。
此外,对于反馈意见中涉及发行审核及发行定价、交易规则及交易准入门槛的设置,对违反规则的股东实施罚款,强制上市公司加大分红比例等问题,深交所表示,创业板市场建设涉及发行、上市、交易、投资者教育等多个环节,上述意见不属于《上市规则》规范的范畴,但会将相关意见转交相关各方进行研究。
(据《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