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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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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6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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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法律问题
  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宗虎、冯晓曼: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项目建设过程的必经法律程序,其涉及申请及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等法律程序。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者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时,应提交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时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规划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得批准。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完工后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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