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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6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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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业主委员会问:目前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共同决定重大事项时对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以及业主人数、总人数的比例要求,但实际工作中这些比例应如何计算?

  河南大进律师左鑫:以上内容如何计算,关系到业主共同管理权的具体行使问题,是认定业主自治决议作出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

  实践中,各地对专有部分面积的记载标准并不统一,但在同一建筑区划内则是相同的,所以司法解释仅笼统表述为“面积”。如果已经依法登记的,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专有部分面积确定后,建筑物总面积则应以按照同一标准计算的专有部分面积的总和计算。业主人数原则上应当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同时,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该规定并不会对这类权利人行使管理权造成影响,因为其专有部分面积在建筑物总面积中的比例未被改变。

  林女士问:由于我一直未能办理房产证,在小区业委会选举时,有些人认为我不是业主。请问法律上如何认定业主身份?

  河南大进律师邵志强:业主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中被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新出台的《物权法》司法解释明确了业主身份的界定标准。

  一般规则: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被认定为业主。

  特别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房屋买受人在已经合法占有使用专有部分的情况下,仍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形大量存在。在此情况下,如果仅以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作为界定业主身份的标准,将与现实生活产生冲突。为了更好地维护业主自治秩序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和谐稳定,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形下的业主身份认定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即可以认定其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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