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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4版:金融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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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6 月 18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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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展贷款业务
鑫安担保公司被罚2万元
  本报讯(记者 赵玉杰 通讯员 李玮) 近日,我市工商部门侦结了一起担保公司擅自从事贷款业务的案件。位于西工区凯旋西路29号建设大厦东座14层1405号的鑫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对外贷款,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工商部门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并对其罚款2万元。

  16日,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今年1月14日,鑫安担保公司和远威橡胶有限公司签订资金使用协议,鑫安担保公司借给远威橡胶有限公司资金50万元,使用期限为2009年1月15日至2009年4月15日,远威橡胶有限公司付资金占用费3万元,并按期归还本金。随后,双方都履行了义务。但经过工商部门调查,鑫安担保公司并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其擅自从事贷款业务的行为超出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经工商部门认定,洛阳市鑫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贷款业务,其行为属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市工商局责令洛阳市鑫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贷款业务,并没收其违法所得3万元,对其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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