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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费”引发洛阳KTV业界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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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6 月 19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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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费”引发洛阳KTV业界风波
业界:质疑收费主体资格,难以接受目前的收费标准;已送达律师函“集体维权”
“天合”:我们是运营服务商,收费标准已公告,侵权店家将“得不偿失”
(资料图片)

  记者 李英杰  

  17日下午,洛阳KTV行业共同聘请的“五人律师团”来到玻璃厂路的河南天合公司“卡拉OK服务系统洛阳工作站”,向对方正式送达律师函。叫板“卡拉OK版权使用费”,洛阳KTV行业正式采取一致的法律行动。    

  观点:“版权费”不该这么交

  6月5日,一度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正式在洛阳开征,市区约70家娱乐场所首批接到“催款通知”。作为河南省卡拉OK版权使用费全权代征方的河南天合文化有限公司,召集洛阳市区约70家娱乐场所的负责人开会,通告了相关收费政策及标准。在会上,天合公司称,“综合各地市的抽样数据核算,确定我省2008年、2009年的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分别为每个包间每天8.4元和8.3元”。(详见本报6月6日2版)

  “一石激起千层浪”。该项收费立刻引发洛阳KTV从业者的强烈反应。6月11日下午,洛阳KTV从业者举行首次协调会,近20家KTV从业者代表与会。这些代表来自包括“自由曙光”、“万年青”、“钱柜”、“红磨坊”以及新世纪文化广场等我市较有影响的KTV店。

  这些KTV代表大多参加了6月5日河南天合公司召集的会议,也接到了天合公司的交费通知。天合公司方面表示,在本月20日前交费,可以享受优惠,而且优惠幅度“可以商量”。

  对交纳“卡拉OK版权使用费”,大多与会人员表示:应该交。但是,与会代表也有共同的质疑,一是对天合公司的收费主体资格提出质疑,二是对“每个包间每天8.4元和8.3元”的收费标准提出质疑。

  去年5月28日在京宣布成立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取得的是社团法人身份,据称可以独立作为收费主体和诉讼主体履行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音集协于去年8月18日正式委托天合公司收取版权使用费,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合公司)是提供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相关服务的唯一指定服务商,各地天合子公司为卡拉OK行业的版权使用费收取提供服务。

  社团法人委托一家企业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对这种模式,与会代表均表示很不理解:一家企业具备这样的收费资格吗?

  “每个包间每天8.4元和8.3元”的收费标准,与会代表也表示难以接受。一位代表表示,依据这个标准,一家拥有30个房间的KTV,一年就要多付10万元的版权费。事实上,大多数KTV的房间数往往不止30个,一年下来交纳的费用就难以承受了。

  据了解,从2007年开始,音集协授权天合公司收取卡拉OK版权费。天合公司表示,收来的版权费首先扣除40%给音乐著作权协会返还给词曲作者;剩下的60%再扣除一半作为音集协和天合公司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占总费用的30%;剩下的钱,再给歌手所在的唱片公司。

  而大多数音乐著作权人均通过媒体表示:从未见过天合公司转来的一分钱。

  正因为如此,洛阳的KTV从业者达成共识:质疑天合公司的收费主体资格,不接受天合公司目前提出的收费标准,采取一致的法律行动,应对天合公司的收费行为。

  不惜打一场“持久战”

  正是有了以上共识,“洛阳KTV行业协会”的雏形6月11日就在咖啡厅房间形成。与会代表决意立刻采取法律行动——集体委托律师,与天合公司方面进行交涉。

  15日下午,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刘彭义主任一行受邀来到南昌路某咖啡厅。受与会近20家KTV从业者的共同委托,该事务所开始进行接下来的法律行动。刘彭义律师表示,他们已经组织由5名律师组成的律师团共同接受这一委托。

  在当天下午的谈话中,刘彭义阐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他表示,天合公司应当出具自己具备收费主体资格的依据,还应当明确收费标准的依据。

  一位与会的洛阳KTV行业代表表示,为了维护消费者和从业员工的权益,他们不惜打一场“持久战”。

  河南天合公司作出回应

  作为事件的重要一方,河南天合公司对洛阳KTV行业的抵制行动反应如何?记者16日与河南天合公司总经理取得了联系,并就相关问题提出采访。在请示了北京总部后,河南天合公司于昨日上午发来回复。

  关于河南天合公司是否具备收取版权费的主体资格,河南天合公司回复说,“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是音集协,河南天合公司是一个服务单位。“音集协希望通过河南天合公司提供的服务,在当地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大收费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早日实现权利人的权益,并使经营者在依法交纳版权使用费后得到更多更好的服务”。

  关于版权费的收费标准,天合公司表示,国家版权局于200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于2006年9月21日召开了由权利人、卡拉OK厅、娱乐业协会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吸收各方意见。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予以公告(国家版权局2006年1号公告)。

  根据音集协2009年第一号公告《关于2009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公告》,确定各省的收费标准。河南天合作为运营服务商,执行音集协的收费标准,进行运营服务。

  对洛阳KTV行业的抵制行动,河南天合公司表示,大部分场所认可要合法使用版权,“在郑州已经有70%的场所交纳了版权费”。“对于反复工作、沟通的店家,如果拒绝交纳版权使用费,音集协代表权利人会对侵权店家进行民事诉讼。河南天合也会配合音集协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该公司还提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全国其他各省已经展开,侵权店家不但要付出高额的赔偿,还要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得不偿失。”

  洛阳KTV行业已经开始行动

  在连续进行了座谈并达成共识后,洛阳KTV行业集体聘请的“五人律师团”已经开始采取行动,于17日下午向对方正式送达律师函。

  除了发出律师函,洛阳KTV行业代表也表示,将成立洛阳市娱乐业协会,共同维护各自的权益。

  由版权费引发的博弈,大有席卷全国之势,如今“战火”终于烧到了洛阳。其实也不完全都是矛盾,双方起码在一点上是有共识的:开征“版权费”势在必行,也是维护著作权人权益的好事。双方所争议的焦点归纳起来就是几点:“版权费”由谁来收,天合公司作为企业收取是否合适,洛阳的收费标准如何确定,是否应当采取必要的听证程序。“版权费”如何真正返还音乐著作权人,达到维护著作权人版权的目的……

  “理不辩不明”。有争论并非坏事,双方都是在用法律维护各自的权益,本报也将密切关注事件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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