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玉杰 见习记者 郭立翔) 昨日,市民任先生接到开庭通知。他说:“超市搞促销时,我买了两箱‘蒙牛’芦荟真果粒奶,没想到饮用后却发生了严重的过敏反应。”由于多次协商未果,本月初,他将“蒙牛”芦荟真果粒牛奶的生产商“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经销商告上法庭。
2008年5月13日,任先生在南昌路丹尼斯量贩看到“蒙牛”芦荟真果粒奶在搞促销,便以每箱42元的促销价购买了两箱。
任先生说,他饮用此奶三四天后,出现了皮肤红肿、粗糙等现象,并伴有恶心、呕吐和腹泻等症状。到医院检查,医生怀疑他是食用芦荟后引起的过敏反应。
据了解,2002年,卫生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其中,芦荟被归入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而未进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这表明,芦荟不能用于普通食品。任先生补充说,2008年,卫生部有关文件允许将芦荟中的“库拉索芦荟凝胶”添加至普通食品中,但他购买的“蒙牛”芦荟真果粒奶只注明含有“芦荟粒”等成分,并未说明该成分就是“库拉索芦荟凝胶”。
任先生对销售“蒙牛”芦荟真果粒奶的丹尼斯量贩提出退还自己的购货款并给予双倍赔偿的要求,但遭到了量贩的拒绝。
今年6月1日,任先生将生产商“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经销商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购货款、交通费等各项损失9074元,召回所售“蒙牛”芦荟真果粒奶违规产品,并在各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随后,记者前往南昌路丹尼斯量贩了解情况。量贩工作人员说,量贩之所以拒绝任先生的赔偿要求,是因为任先生并无因食用此奶致病的诊断证明。
6月17日,记者又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液态奶法务部顾问律师包先生认为,2008年卫生部允许将芦荟添加到普通食品中,所以在“蒙牛”芦荟真果粒奶中添加芦荟粒并未违反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此外,诉讼者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自己因食用“蒙牛”芦荟真果粒奶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失,因此提出诉讼是不合理的。
昨日,记者从蒙牛乳业集团法务部获悉,该集团已收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的传票。
据了解,此案将于8月3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