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父母没有对子女尽抚养义务,那么对于子女亡故后的财物,父母甚至可以不分,因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宜阳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夫妻离婚后亡故子女财产分配纠纷案,没尽抚养义务的母亲却得到了近1/3的死亡赔偿金,这是怎么回事儿?
死亡赔偿金的争夺
2000年8月,宜阳县的刘某与吴某举行结婚仪式,组成了家庭。2001年8月,他们有了爱情的结晶——儿子小吴。
婚后不久,吴某发现妻子刘某举止越来越怪异,经过检查,刘某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这一情况让吴某难以接受,孩子出生一个月后,吴某和刘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孩子由吴某抚养。
2008年,小吴7岁,不幸再次降临到吴某头上:这年2月6日,小吴在路上被一辆重型自卸车撞倒在地,当即死亡。事发后,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吴某与肇事司机就该事故达成赔偿协议:肇事司机赔偿小吴丧葬金8490.50元、死亡补偿费58698.54元、家庭困难补助金42000元,共计109189.04元。随后,吴某从交警部门领走了这笔钱。
刘某的父亲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自己的女儿作为小吴的母亲,也应该得到小吴的死亡赔偿金。
因为刘某无民事行为能力,2008年3月25日,刘某所居住村的村委指定刘某的父亲为刘某的监护人。刘某的父亲随即以刘某的名义向宜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刘某对儿子小吴的赔偿金享有继承权,并要求分得近一半死亡赔偿金即45349.22元。
死亡赔偿金算不算遗产
吴某不同意原告的说法:离婚后,小吴一直由他抚养,刘某从没给过孩子任何费用,也从没看望过孩子,没尽到抚养义务。现在孩子不在了,却来争“遗产”,显然没道理。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前妻既然没有尽母亲应尽的义务,就不享有分割小吴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却认为,刘某没有尽做母亲的义务,是因为她是精神分裂症患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死亡赔偿金不算遗产,对其也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来分割。
那么,死亡赔偿金到底算不算遗产呢?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水山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
在立法上,除了《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出现法定情形时,保险赔偿金为遗产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赔偿金的性质及归属。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它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从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来看,它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因此,该赔偿金不应认为是死者的遗产。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由于失去亲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补偿,并不包括对其他损害的赔偿。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这一结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不同司法解释中得到了确认。
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割
张水山说,死亡赔偿金虽然不能继承,但是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分割。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割。
但是,根据各个家庭的不同情况,考虑劳动能力、生活收入水平、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等情况,死亡赔偿金的分割要进行不同的处理。如果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仍在一起生活,不需要分割。
对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父母、配偶),有权利人决定要求分割的,应根据权利人有无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收入等情况,本着照顾老弱病残的原则,可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割。
如果死者有子女,对于成年子女,在受害人死亡前,已经成家且单独生活,因死亡赔偿金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性质,无论是成年子女,还是未成年子女,其亲人的突然去世,在精神上肯定是非常痛苦的,应当进行抚慰,但总的分割比例不能超过《继承法》的规定。
如果其成年子女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而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一方无工作、无收入,其子女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最多不能超过死亡赔偿金的10%~15%;如果成年子女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而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一定收入,其子女可在死亡赔偿金的20%~30%范围内分割。
宜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小吴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得赔偿金除丧葬费外,刘某作为死者的母亲要求分割此款,理由正当,但分配时应考虑吴某对死者生前所尽到的抚养教育义务,他可以适当多分。
法院认为,刘某在死者生前虽因病没有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但母子关系不因离婚和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而消除,同时,考虑其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没有经济收入,故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应予以照顾。由于刘某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行使,因此,吴某辩解刘某本人没有要求分割赔偿金应驳回刘某的起诉理由不足。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分得小吴的死亡赔偿金3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