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晓曼、李宗虎:《招标投标法》从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国有资金投资两个角度并考虑工程投资额界定了必须招标的范围,包含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以上项目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公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