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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版:民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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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期间应减轻劳动强度
在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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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6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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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提醒:
高温期间应减轻劳动强度
在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
  夏至刚过,高温已来。24日,我国京津冀豫等地都出现了35℃以上高温天气,部分地区甚至达40℃。针对一年中的最热时段,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出现高温天气时,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作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研究表明,气温条件超过一定的范围,在过冷或过热的环境中,工伤的发生率都会升高。根据国家有关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订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对患有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疾病的员工,用人单位应暂时将其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劳动保障专家介绍,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一线职工在高温环境中工作,一旦中暑,职工或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企业拒不支付,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据了解,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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