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龙区衡先生问:我与王某、李某、童某成立一家公司,公司章程明确了我的股东身份,公司为我出具了出资证明,但工商登记时却未登记我为股东,我还属于股东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答:《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该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可见,就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并没有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只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在不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下,在公司内部,股东资格的确定应以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为标准,与工商登记无关。当公司内部由于股东资格问题发生争议时,工商登记不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决定意义,如果没有第三人主张权利,只要出资人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上记载了其股东身份,即使没有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也可以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而当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出异议时,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就应当依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为依据。
本案中,工商登记机关虽未将衡先生登记为公司股东,但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因为公司章程和出资证明已明确了衡先生作为出资人的股东身份,他可以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主张行使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