涧西区刘先生问:我单位的财务人员某日将近万元营业款放在收费室数天,没有放入保险柜,晚上被盗,案件至今未破。我们认为他违反规定,让他赔偿,他说应由犯罪分子赔偿。请问他是否应予赔偿?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尤艳艳答:财务人员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看他是否存在过错。在本案中,财务人员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没有将收取的现金放入保险柜或存入银行,违背了会计职责的基本要求,无论在主观上还是行为上都存在一定过错。
对过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是我国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公民、法人由于过错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因其过错造成的现金被盗,应根据财务人员的责任大小让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财会法律制度,财务人员对收取的现金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其违规存放现金造成被盗,应承担保管不善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情况由犯罪分子赔偿,但这种赔偿多局限于人身权。本案属于财产犯罪,对因盗窃所造成的损失,一般采取追缴或者退赃的办法予以弥补。在案件未破的情况下,因为损失已经造成,并不妨碍造成现金被盗的责任人对你单位的经济损失先行赔偿,只不过是将来追偿权的转移罢了。即使将来案件侦破了,也不必然免除财务人员因其过错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因为如果钱财被犯罪分子挥霍或者犯罪分子无力赔偿,单位的损失将无法弥补。另外,单位还可以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