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城区苏女士问:王某起诉与其妻张某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后,张某发现王某在起诉离婚前两年即与马某同居,王某在离婚后对此事也毫不讳言,张某可要求损害赔偿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李浩答: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若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夫妻一方有上述情形之一,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如果有上述情形之外其他过错的,无过错方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可见,在离婚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且必须是因为对方的法定过错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无过错方起诉离婚,必须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由法院一并作出裁判;如果无过错方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就视为其放弃了损害赔偿请求。
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告,并且同意离婚,可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无过错方可在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某属无过错方,其在离婚诉讼中属于被告,且既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要求,因此张某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