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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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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7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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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详解
  近日,财政部会同商务部、中宣部、发改委等联合印发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就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及标准、申请流程、补贴资金审核、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报废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出租车以外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以及提前报废“黄标车”(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并换购新车的,根据报废车型可享受3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补贴。

  根据《实施办法》要求,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补贴资金申请,以确保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及时、便利、安全发放。符合有关条件的车主可以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经商务、财政、环保部门审查合格后,由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

  此外,《实施办法》鼓励各地出台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老旧汽车、“黄标车”提前报废,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环节和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作了进一步重申。

  (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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