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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7 月 23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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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涧西区牛女士问:住宅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到底归谁所有?

  大进律师事务所许现伟:我国法律早已确定了“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的制度。也就是说,业主拥有了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则对该专有部分所占的土地也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现实生活中多数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其中的某一专有部分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具体确定的。因此,整个建筑物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该建筑区内的全体业主共有。还有三种例外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情况:1.某一整栋建筑物已特定为某业主;2.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占地;3.小区内的城镇公共绿地占地。这三种情况对应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老城区张先生问:我在新区购买预售楼房一套,房款已交清,但开发商总以金融危机等原因延期交房,截止现在已经5个月了。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大进律师事务所邵志强:来信内容涉及开发商违约延期交房的法律问题。一种方案是你可以选择退房,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3个月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合同应在1年内行使。解除合同,不影响你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第二种方案是你可以选择不退房,只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违约金数额太低,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温馨提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将于每周六9:00~12:00,在九都路涧河桥东星河国际16楼举行“楼市面对面”大型法律义务咨询活动,欢迎参加。

  (以上回答内容仅供参考。您可拨打律师热线进行咨询,也可发送电子邮件至lsrx888@163.com咨询。)

  本刊记者 宋玉峰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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