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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版:国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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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四中全会9月在京召开
医保支付限额提至各地平均工资6倍
都是看日食惹的“祸”
成都一肇事者一审被判死刑
水价改革要严格履行程序
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
鸟巢整顿“一杯水10元钱”
承诺不再出现类似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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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7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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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酒驾车致4人死亡
成都一肇事者一审被判死刑
  新华社成都7月23日电(记者 杨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从去年5月起,被告人孙伟铭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去年12月14日,孙伟铭在中午大量饮酒后,仍驾车在成都市区内穿行。17时许,孙伟铭在一路口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轿车尾部后,继续驾车逃逸。在往龙泉驿方向行驶的过程中,孙伟铭严重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上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5万余元的严重结果。

  经公安交通部门鉴定,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大大超过行驶路段60km/h的限速;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该案审判长介绍,被告人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长期无证驾驶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公共安全的蔑视;醉酒后,孙伟铭仍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发生追尾事故后,仍继续驾车高速逃逸,说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审判长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该案是综合考虑了被告人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孙伟铭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孙伟铭当庭提出不服判决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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