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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7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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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补助标准拟提高
  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提高工伤死亡待遇标准,并设计了两种方案以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表示,为了解决部分地区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过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两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是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区、市)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区、市)月平均工资计发。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种方案修改为:“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至8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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