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龙区王女士问:2008年,我借给同事10万元,同事保证年底还清,可一直到今年同事都没有将钱还上。在我一再催要下,同事于今年3月给我打了一张欠条,承诺于2010年年底将10万元还完,现我家中有事急需用钱,我现在能否要求同事支付10万元?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李浩律师答:在现实生活中,同事、亲属、朋友之间相互借款的情况是十分普遍的。无论是谁,无论贫富,都有遇急的时候,在同事、亲属、朋友遇急的时候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不仅能帮助他们迅速脱离困境,同时双方的感情也得以进一步的加深。救人于急困,互帮互助,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个别别有用心、品行不良的人,利用同事、亲属、朋友之间的亲情、友情借款,一旦借来后,就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还款、拖延还款,但这种人早晚会露馅,朋友也会越来越少。
本案中,王女士与同事之间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王女士已支付了10万元现金,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其同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偿还,其同事于今年3月出具的欠条,并未取得王女士的认可,故该欠条仅能证明借款的事实,并不能因此认定双方变更了还款期限,所以王女士的同事仍应当按原约定期限偿还,即2008年年底还清,因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所以王女士可以要求对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