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吴勇 实习生 陆艺)
将幼女诱骗到洛阳后,以恐吓等手段强迫其卖淫,被告人石某、陈某近日被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石某、陈某系偃师市李村镇农民。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8日下午,石某、陈某将未满14周岁的幼女小文(化名)骗到瀍河回族区石某的租住处,石某、陈某当天晚上便采用诱惑、
恐吓等手段强迫小文到瀍河回族区爽明街石遂功、万小平经营的“娜爱丝美容美发保健中心”,由石遂功、万小平安排她卖淫。卖淫所得先由石遂功、万小平按约定比例抽成,剩下的交给石某、陈某。此后至2008年10月24日,石某、陈某每晚都强迫小文在“娜爱丝”卖淫。2008年10月20日早上,陈某将小文带到石某的租住处后,强行与小文发生了性关系。
本案由市公安局瀍河分局侦查终结,后移交涧西区人民检察院。2009年6月1日,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石某、陈某及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的石遂功、万小平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7月15日,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石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陈某犯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石遂功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万小平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