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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为乙肝宝宝入托“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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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8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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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为乙肝宝宝入托“清障”
要求幼儿园不得拒绝乙肝宝宝入园,就此规定征求意见
  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 卫生部日前公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明确规定,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今年8月15日。

  管理办法草案强调,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托幼机构发现入托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托幼机构。

  管理办法草案要求,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延伸阅读

  若肝功能正常

  不会有传染性

  卫生部颁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中提到,乙肝主要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

  据专家介绍,人们通常所说的“小三阳”、“大三阳”乙肝病毒携带者无需经过特殊治疗,只要定期复查就可正常工作、生活。孩子如果肝功能一切正常,就说明不具传染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每个新生儿一出生都会打疫苗。儿童在一起时,一般不存在传染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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