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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颁布15年来的首次大范围修改之际,中消协建议,将购房“后悔权”制度写入法律。近日,深圳一地产公司推出“购房有权后悔”活动,即客户预购指定单位,即可参加相关活动。深圳购房者已有“后悔药”可吃,我市需要买房的消费者离“后悔权”还有多远?
消费者:要能后悔该多好
4月份,市民张先生被朋友拉去参加新区一楼盘的开盘,说是有“内部价”。看到该楼盘户型不错,张先生头脑一热就交了1万元定金,预订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不过很快我就后悔了。”张先生说,房子没预订多久,该楼盘便做起了促销,促销价比“内部价”还低。为了不损失1万元定金和付给朋友的1万多元“介绍费”,他不得不去交了首付款,后来在开发商的催促下,又到银行办了按揭贷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绝大多数购房者都希望能得到“后悔权”。一购房者表示,为什么电子产品都有“三包”,而比电子产品昂贵许多的房子却没有?
商家:消费者买了就“别后悔”
消费者希望有“后悔权”,商家的态度呢?洛阳富地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退房,如果是卖方造成的可以理解,但如果是短期内房价下跌或其他不合理原因造成的,房地产商不能接受。任何情况下都能退房,会助长一些炒房者随意换房的风气,对整个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没有好处。
洛阳中弘置业有限公司销售部负责人表示,作为房产开发商,他并不赞同“后悔权”制度,如果“后悔权”被消费者不合理使用,随意退掉购买的房子,既增加了房产公司的工作量,又影响了房产公司的运营。当记者问到“如果是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可否退房”时,他表示这种情况可以与消费者协商。
走访中记者了解到,我市今年的房屋购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明显增加,接受采访的许多开发商认为没必要炒作“后悔权”。
律师:无条件退房有点难
对于消费者的大宗商品“后悔权”,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志强表示,这个问题各方争议比较大,实际操作也有一定的难度。
邵志强认为,房屋交易不仅交易额巨大,而且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作为一生中的大事之一,消费者买房时考虑的因素很多。一旦头脑发热,买下了不中意的房子,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场灾难,建立后悔权制度,对购房人不啻是一种福音。
邵志强表示,现在有关“后悔权”的相关条款还没有写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要想真正运用“后悔权”,难度非常大。
购房投诉案件猛增
7月29日,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近年来,因商品房交易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加。去年以来,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一度呈现下跌趋势,商品房交易升温,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也逐渐增多,并向“群体性”投诉发展。
今年年初至今,市工商部门受理有关商品房投诉82件、房屋租赁投诉31件,分别比去年的21件、12件增长290.47%、158.33%,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商品房质量存在问题,如商品房承重梁大小头误差大,墙面脱落、渗水;二是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符,如商品房住宅群及周边绿地、学校配套设施与广告所说存在差异;三是房产中介隐瞒房屋实情、私扣购房意向金、一房多租、口头承诺难兑现等。
(记者 赵玉杰 实习生 丁海珍 通讯员 李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