瀍河回族区新街新房家园一住户在楼梯间搭建“棚子”,供自家停放车辆、放置杂物,引起楼内其他住户的不满。类似的“圈地”行为在我市并非个案:社区或小区的公共用地频频被占,很多人对此十分气愤却又无可奈何。
楼下居民“圈地” 楼上住户不爽
近日,家住瀍河回族区新街新房家园小区7-5号楼3门的一住户向本报反映,该单元1楼住户未经他人允许,就在楼道内“圈地”。
13日,记者在该单元1楼楼梯间看到,一个用白铁皮搭建的“棚子”十分扎眼。这个“棚子”将楼梯间左侧楼梯下方的空间完全占据,门上还有“铁将军”把守。这个“棚子”使本来就不宽敞的楼道更加狭窄。(图①)
据楼上一女居民介绍,这个“棚子”是该单元102室的住户搭建的,“平常主要放车子,偶尔也放杂物”。她说,由于这个“棚子”占用空间过大,平时大家搬东西上楼很不方便。此外,由于小区没有车棚,下雨时其他楼栋的居民都把自行车或电动车停放到楼道里。他们这个楼道因为被占用,车子只能放在外面被雨淋,或者搬到楼上去。
记者几次采访都没见到102室住户。楼上一女住户说,他们曾与102室住户商议过,但对方始终不愿拆“棚子”。由于该小区目前没有物业公司管理,他们向社区反映过,但社区负责人多次协调都无济于事。她显得很无奈:“大家都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谁也不愿撕破脸皮去争,你说这事儿该咋办?”
公共用地被占 矛盾很难调和
记者注意到,该小区其他楼栋也存在类似情况。7-4号楼3门1楼的楼梯间放着一个大木箱,旁边散落些煤灰;7-3号楼1门1楼的楼梯间有个砖头搭成的“储物间”。(图②)
本社百姓一线通近来也接到不少类似投诉:
7月10日,市民刘女士反映,有居民在老城区居业家园7号楼后面圈了一块地,养了一些鸡,严重影响小区的环境卫生。
7月7日,市民王女士反映,涧西区龙鳞路龙南D区11号楼的很多居民将小区的绿化带毁掉种菜。她曾向物业公司以及社区反映,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8月3日,市民赵女士反映,位于华山路的涧西区9号街坊6号楼的一些居民将楼下的草坪破坏后种上了葱、蒜等;小区4号楼一业主,在楼下的花坛里养了七八只鸡和两只鸭子,把花坛弄得特别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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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涧西区、老城区等地的老式住宅楼中,由于居民居住面积较小,类似公共用地被占的事情更为普遍,经常引发矛盾。
某物业公司负责人刘先生说:“居民如果向我们反映这类事情,我们就上门做工作,不奏效的话就直接出面制止。但由于大家都不愿得罪人,我们出面时没有人站出来帮忙说话。遇上不讲理的人,我们也没办法。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本来就关系紧张,为避免矛盾激化,我们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社区工作人员同样有苦衷。东关办事处新街社区书记马素娟说,新房家园上述102室的住户去年年底才搬过来,目前还没有进行相关登记。为了这件事,她曾找过该住户多次,并在今年春节前后与其面谈过3次。“当时住在那里的一对老人同意拆掉棚子,一对年轻夫妇也答应处理,但此后就没有下文了。我们再去找,他们干脆不开门。我们没有执法权,小区又没有物业公司,所以问题很难解决。”
不少居民对这种侵占公共用地的行为既反感又没办法,出面与人家交涉,往往不起作用,“为这点儿小事打官司又不值得,只能这么将就着”。
诉讼固然可行 自律才是良方
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的魏海涛律师说,按照我国《物权法》和《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共用部分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楼梯、走廊等作为共用部分,由该楼栋业主共同使用。各业主在享有共有权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维持共有部分的正常使用状态,不得侵占共有部分、不得改变共用部分的设置和结构、不得侵占或改变其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等。
对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魏海涛认为,如该小区有业主委员会,则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公约,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其他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打官司既影响邻里感情又费时费力,自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洛阳理工学院社会科学系教师、社会工作者鄢圣雄说,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侵占人停止占用;社区的调解委员会虽没有执法权和处罚权,但对于这类纠纷也有义务进行调解;小区如有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居民自发组织,可由这些组织出面协助,避免矛盾激化。
鄢圣雄老师认为,选择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固然可行,但邻里关系的裂痕却很难修复。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我们很多时候需要邻居的帮助。那些占用公共用地的居民应尊重其他住户,重视邻里感情,及时停止自己的不当行为。如确有原因需要占用,应诚恳地向其他居民说明,并尽量做到不影响他人。而在处理类似邻里纠纷时,所有住户也应冷静下来,理性对待,切勿妄加指责。毕竟,社区的温馨与和谐需要所有住户共同参与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