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晓曼、李宗虎:设计变更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容易发生争议的内容。这是由于当事人事先难以准确预料设计变更的内容,不同的设计变更,对双方利益有不同的影响。
对设计变更的部分工程价款如何结算,最好双方合同中事先约定,包括适用的定额标准、材料价格的认定,各项费用的计取,与未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结算的关系等。如果进行了相应约定,结算时应优先适用。
在没有约定时,依据司法解释,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适用该条一般对承包人有利,因为建筑市场的实际合同价格一般低于标准定额价。
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发包人当然享有进行设计变更的权利,不过合同法规定了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上述规定,由此可以推论发包人有设计变更的权利,并且《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9条明确了发包人的设计变更的权利,但应依法赔偿承包人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