涧西区任先生问:王某与张某因工作发生矛盾,一日,王某趁张某在工间休息喝茶时不防备,将张某打伤。张某所受伤害是工伤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方良志答: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用工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保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作间隙休息是员工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是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包含的内容之一,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据此可知:只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职责受到伤害,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就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张某所受伤害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工间休息喝茶虽然与工作内容无关,但在上班时间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间隙休息,是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合理的生理需求,是其享有的法定休息权,且张某并没有从事《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三种行为,因此,张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