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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8 月 12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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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发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食品经营者
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据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他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工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中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都应当不折不扣地遵守《办法》。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根据《办法》,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旦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机关。否则,工商机关可责令其停止经营。

  个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须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办法》,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办法》明确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于发布虚假食品广告的,工商机关将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食品广告中也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否则,工商机关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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