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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施工合同
工程价款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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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8 月 13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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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施工合同
工程价款的结算
  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冯晓曼、李宗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首先解决的问题,如果合同无效,合同内容对发承包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包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违约责任等均不能适用,确保施工合同有效是发承包双方工期、质量、造价三大目标实现的前提。

  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施工合同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订立的合同,就是俗说的挂靠;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合同法》第52条或违反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结算,取决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后验收合格,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并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经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述处理方式是合同无效后折价补偿方式的合理应用,体现了建设工程质量优先的原则,也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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