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戚帅华 实习生 刘高阳)
10日晚,西工区的王女士下班后,发现家里突然多了一条宠物狗。一问才知道,这是女儿偷家里的1000元钱买回的。
王女士说,女儿今年才11岁,非常喜欢小狗,此前女儿曾多次央求买条狗,都被她拒绝了。10日下午,趁她上班不在家,女儿竟从家里偷了1000元钱,用这些钱到健康西路一宠物店买回一条贵宾犬。她晚上回家发现后,女儿不敢隐瞒,把事情的经过和盘托出。这下王女士气坏了,把女儿狠狠地训斥了一顿。
教育完女儿,王女士转念一想:女儿偷钱固然不对,可作为一个未成年人,花1000元钱去买狗,宠物店人员不见大人就卖给她,似乎也不应该。
第二天一早,王女士带着狗找到宠物店要求退款,却遭到对方拒绝。宠物店店主表示,当时双方是自愿交易,而且卖出的小狗没病,不能退。
昨日上午,记者和王女士一同来到纱西工商所进行投诉。工商人员表示,这种投诉他们还是第一次碰到,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相关规定,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最终,在工商人员和宠物市场管理员的调解下,店方答应退还王女士800元钱。
对此,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律师表示,《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谢律师认为,11岁的孩子背着家长花上千元去买宠物狗,有些超出其能力范围。
(线索提供者 王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