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昆明8月14日电 14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对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张厚华、张涛、普华永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同日,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29日,李荞明涉嫌盗伐林木罪被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监室,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普华永多次对李荞明进行殴打、体罚。2月8日17时许,上述3人及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再次通过暴力手段对李荞明进行体罚,普华永用拳击打李荞明头部,致李荞明头部撞击监室墙壁受伤倒地昏迷,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2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荞明死亡原因系在不同时间段钝性外力多次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昆明中院一审分别判处张厚华无期徒刑、张涛有期徒刑17年、普华永有期徒刑16年。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东明在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致9号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被告人苏绍录在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的20余名被监管人采用罚跪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
法院认为,李东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宣告缓刑。苏绍录虐待被监管多人,情节严重,但鉴于其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且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等情节,可酌情对其依法从轻判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