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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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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价格变更 货主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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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8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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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价格变更 货主如何维权
  本报讯 (见习记者 郭立翔 实习生 田张信) “当时明明讲好了价钱,没想到快运公司一再加价,这不是坑人吗?”日前,在山东威海的洛阳人李大妈在长途电话里满腹委屈地说。

  李大妈说,她原来住在南昌路,前段时间随丈夫搬家到了威海。7月20日前后,她到关林一快运部询问托运价格时,对方说一件高1.2米,长、宽不超过0.8米的货箱运费是50元。觉得价格适中,7月31日下午,她便雇车将打包好的10个货箱拉到快运部,准备装车发货。

  “没想到快运部临时变了卦。”李大妈说,她的每个货箱长、宽都不超过1米,对方却以货箱太大为由,将运费提高到每件80元。由于已经买好了次日的火车票,李大妈只好填写了800元的运货单据,将货箱搁在了快运部,等待货到后付款。

  8月2日下午,正在火车上的李大妈突然接到了快运部的电话。对方称800元的运费太低,许多货车都不愿意送,快运部只好用自己的一辆小车运货,但前提是要将运费加到1500元。对方的再次“变卦”,让李大妈既气愤又无可奈何,她只好答应了对方的要求,并在取货时交了1500元运费。

  对此,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叶锋认为,从道德层面上看,快运部一再变更托运价格的做法的确有失诚信;但从法律角度讲,快运部的做法并没有构成违约。因为,首次协商的500元运费只是口头协议,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而且快运部提出合同变更要求时,李大妈同意变更,合同变更方就没有构成违约。

  托运货物时,货主如何才能避免此类事情发生呢?宋律师提醒说,双方在签订运货合同时,应讲清楚违约责任并注明;双方签订运货合同后,如承运方要求变更价格,托运人则有权拒绝。这样一来,承运方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运货,由此造成的运送成本增加应由承运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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