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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提供三千个就业见习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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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8 月 19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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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洛阳籍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3年内——
每年提供三千个就业见习岗位
记者 陈小伟 实习生 黄晓明 
  本报讯 昨日,我市出台的《洛阳市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称《方案》)决定:今年起至2011年,每年将组织3000名尚未就业的洛阳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提升他们的就业能力,就业见习期间,大学生将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

  《方案》规定,见习毕业生原则上应为高校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且在我市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转入和未就业登记,并符合见习岗位要求条件的洛阳籍高校毕业生。

  申报大学生就业见习的单位,必须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明确见习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和见习时间等有关内容,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能提高见习者的工作能力。

  见习大学生基本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和同级财政共同承担,见习单位承担70%,同级财政承担30%。标准为:参加市区及市直单位见习的每月700元,参加各县(市)单位见习的每月600元。

  有条件的见习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见习大学生高于上述标准的基本生活补贴。

  申报就业见习单位应于8月28日前填写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和见习单位岗位需求表,上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各县(市)区确定的见习单位及岗位名单将于9月8日在洛阳人才网和洛阳网上公布。

  高校毕业生于9月9日至9月25日填写见习申请表,并携带本人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提交对应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经过审查登记后,见习单位与符合要求的毕业生达成见习意向,双方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

  市人事局调配录用科副科长冯静介绍说,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公布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就可根据公布的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进行报名。

  《方案》明确规定: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见习协议。确需提前解除协议的,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经见习单位同意后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若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视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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