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郑州8月19日电 河南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日前就“1·21”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醉酒驾车的王卫斌、宝马车主张佳佳等6名被告赔偿6名死者亲属共计189万余元,赔偿伤者孙邦成5200多元。
法院查明,今年1月21日22时许,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王丰勤驾驶本单位的桑塔纳轿车行至310国道时,与张彦青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轻微事故。后双方分别叫来朋友等10余人在事故现场协商处理。
23时许,王卫斌醉酒后,借车主张佳佳的宝马730型轿车,沿310国道超速行驶,与停在超车道上的王丰勤的轿车相撞,致现场协商处理事故的6人当场死亡,包括王卫斌本人在内的7人不同程度受伤。
王卫斌事故后弃车离开现场,次日凌晨2时到三门峡市公安局投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卫斌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丰勤、张彦青承担次要责任,6名死者及6名伤者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