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餐饮服务监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事故涉及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故涉及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逐级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逐级上报国家药监局。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两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办法明确,学校或单位食堂12个月内发生两起食品安全事故,应当追究学校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一个县级区域6个月之内连续发生3起30人以上食物中毒、1年内连续发生3起100人以上食物中毒同时有死亡病例的,对有关负责人员按玩忽职守处理;发生在学校、单位食堂和重大会展活动中的,按造成严重后果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据《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