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法制日报》
“测谎作为一项通用高科技虽然已被世界上50多个国家广泛应用,但是测谎鉴定结论在司法上的证据能力颇受争议。特别是测谎技术能否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争议更是交锋激烈。
有人认为在民事诉讼领域不应当使用测谎技术,也有人认为可以承认测谎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
据了解,目前三大诉讼法的确没有支持“测谎入证”的法律依据,有关测谎结论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存在很大争议,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测谎”已经从原来仅仅是公安机关用于侦破案件的重要辅助手段,发展为越来越多地运用于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
8月22日上午,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能容纳200多人的大法庭座无虚席。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为之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测谎”而引发了徐州当地各界的高度关注。
记者在现场看到,旁听人员中,除了徐州市11个区县法院的有关负责人外,还有来自睢宁县的20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10多位村镇代表。
现场目击:测谎结论引入法庭质证
9点15分,审判长施巍峰宣布庭审开始。
原告彭增权向法庭宣读了民事诉状:原告经常卖水稻给被告睢宁县礼洋食品加工厂。至2008年3月,被告累计欠原告水稻款1.9万元,并写下欠条一张。2008年3月30日,原告之妻王翠华持欠条去要钱时,被告张淑玲(系食品加工厂投资人魏礼阳妻子)支付了4000元,将1.9万元欠款的欠条收回,又另写了一张1.5万元的欠条。同年5月初,外出打工的原告回家后,到被告处要钱,被告却告诉他欠条虽未收回,但钱已经被其妻王翠华要回。
被告则在法庭上答辩说,在4月1日下午3点左右已经将钱全部付给了王翠华。
法庭进入到举证质证环节后,审判长当庭用大屏幕展示了该厂财务室的部分照片,被告张淑玲则根据照片仔细地回忆了还钱给王翠华的整个细节,并提供了6名证人见到双方交接钱款的相关书证。但原告不认可证人的说法,认为证人证言的表述有的很模糊,还有一些矛盾,存在一些猜疑、推断的语言。
被告代理人随后向法庭宣读了一份2008年8月29日在法院的一份谈话笔录,内容为原告及其妻子王翠华自愿接受测谎,并同意法院以测谎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2008年9月1日,该案合议庭在评议后,作出了委托鉴定的决定,并正式联系了位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公安部心理测试中心,对双方进行测谎鉴定。2008年11月11日,该中心作出了测谎鉴定结论的书面报告。
在这份《心理测试报告》中,被测试人张淑玲、王翠华的情况为“身心正常”,结果为:检测到张淑玲、王翠华的记忆中“曾还过1.5万元、欠条忘记要了等相关信息”,倾向认为“张淑玲极有可能还了1.5万元,但欠条忘了收回”。
针对这个不利于原告的测谎鉴定结论,在法庭上,原告及其代理人坚决表示,测谎在诉讼法中不能作为法院定案依据。
在征求合议庭成员意见后,审判长当庭传唤了王翠华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和原被告质证。虽然王翠华表示整个测谎过程是自愿而且公正的,但她以不知道后果、不懂法律为由,不承认收到了钱。
随后,合议庭审判员、陪审员先后对王翠华进行了询问,但没有在实质性问题上得到有关王翠华撒谎的有力印证。
整个庭审一直持续到了11点多,合议庭随后宣布了休庭。
意见不同:成为“定案”依据仍悬疑
休庭后,记者旁听了参加庭审观摩的人大代表的“闭门评审”座谈会。在出席座谈会的12位县乡人大代表中,11人都支持原告胜诉,理由是欠条是最有力的书证,而作为一家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出现了疏漏,也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其中,3位有“法律背景”的县乡人大代表对“测谎结论”是否可以作为该案的定案依据提出了意见,而另外9位县乡人大代表则几乎没有提到有关测谎的任何问题。
记者随后了解到,在回收的64份民意调查表中,支持原告的有25人,其余39人则表示了支持测谎结论的看法。
“测谎程序的启动完全是根据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进行的。从同意测谎到正式进行测谎的两个多月期间,原告完全有时间‘反悔’。”合议庭审判员介绍说,心理测试报告虽然“仅供参考”,但倾向于王翠华撒谎的“结论意见”则十分明确。
据悉,由于当事人双方都不愿意调解,该案最终只能以判决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