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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立法明确武警“平暴”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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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8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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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审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
拟立法明确武警“平暴”职责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行政强制法草案,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的报告等。

  武警担负安全保卫任务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对本法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将其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草案还明确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组成部分的性质。

  武警参加处置暴乱骚乱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总结武警部队参加处置拉萨“3·14”和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成功经验,应当对武警部队负有参加处置这类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将武警部队参加处置“社会安全”和“恐怖袭击”两项安全保卫任务的规定合并修改为: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

  严格审批调动使用武警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明确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用警的原则。具体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

  不得非法剥夺他人自由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增加条款,对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当中的行为进行规范。草案中增加了人民武装警察不得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等行为的规定,同时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及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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