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B03版:新洛阳 新商圈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 垫资相关法律问题
非凡尺度 成就今典
黄金三角 商界瞩目
广告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下一篇4  
2009 年 9 月 3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晚报》评价网上调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 垫资相关法律问题
  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冯晓曼、李宗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垫资现象比较普遍,垫资条款是否有效,垫资是否可以约定利息,垫资款和工程款之间的区别,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垫资条款的效力,由于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垫资符合国际承包工程惯例,是承包人承包工程实力的表现,且符合一般买卖合同中先交货后付款的交易方式,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垫资条款依法有效。

  关于垫资条款是否可以约定利息,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垫资款的利息,但约定的利率标准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超出的部分无效,其主要理由是防止企业之间以垫资为名的借贷。另外,在合同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不计算利息,垫资款的归还时间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垫资和工程欠款之间关系是,双方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双方对工程欠款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该约定标准不受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限制;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合同双方可以结合自身经济实力,资金状况,工程实际对是否垫资、垫资的数额、垫资的利息、垫资款的归还时间进行明确约定。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