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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9 月 7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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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提高了
提高财政补助2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连续参保可享受优惠政策 
提高住院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最高支付限额可达11万元
  绘制 李银刚
  记者昨日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试点工作的实际,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将于2010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见附表)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政府为参保人员提高20元补助

  据介绍,2007年9月,我市启动城镇居民医保试点时,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的补助标准为60元(特殊群体补助更高),2008年5月,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各级财政为参保人员提高了40元的补助。加上这次提高的20元补助,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

  补助范围和对象:具有我市户籍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城镇各类学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和未入学的少年儿童。

  提高筹资标准,但不增加个人负担

  我市一般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调整后的筹资标准为240元,其中:财政补助由100元提高至120元,个人缴费120元不变。学生(包括大学生和各类中专、技校、中小学等在校学生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保,调整后的筹资标准为15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不变。低保对象、优抚对象、重度残疾成年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群体参保,调整后的筹资标准为240元,其中:财政补助由160元提高至180元,个人缴费60元不变。

  另外,低保学生儿童参加医疗保险,调整后的筹资标准为150元,其中:财政补助由110元提高至130元,个人缴费20元不变。重度残疾学生、儿童参保,调整后的筹资标准为150元,财政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提高住院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

  据介绍,为了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我市在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具体标准如下:三级医院55%,二级医院65%,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5%,家庭病床55%。按比例报销的特殊疾病门诊病种——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的报销比例提高为55%。

  提高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最多可报销7万元至11万元

  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大家通常所说的医保基金“封顶线”,是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医保基金所支付的最高限额。

  从2010年1月1日起,一个医保年度内,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4万元。

  具体来说,新政策调整后,学生和未成年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可报销4万元,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可报销3万元,两项合计最高报销7万元。

  成年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可报销4万元,若按不同缴费标准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又可报销3万元至7万元,两项合计最高可分别报销7万元至11万元。

  扩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

  为减轻参保群众负担,从2010年起,新增5个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特殊疾病门诊病种实行限额支付标准,具体为:心脏支架术后抗凝每月200元、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水每月200元、糖尿病并发症(指眼底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皮肤病变和末梢神经病变)每月160元、Ⅱ度以上心衰每月120元、肾脏疾病(指肾脏综合征和慢性肾小球肾炎)每月160元。

  上述后4种特殊疾病实行集中认定。城市区参保居民,于每年的5月、11月的1日至20日(节假日除外)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二楼服务大厅32号窗口申请认定;各县(市)参保居民到所在县(市)社会保险中心申请认定。

  将新出生婴儿纳入保障范围

  新出生的婴儿,按年度缴费,从参保缴费次月起,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调整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实行普通门诊统筹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对我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予以调整:大学生参保缴费标准与中小学生参保缴费标准保持一致,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均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从2009年9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洛劳社〔2008〕64号文件规定。

  实行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拨付给高校包干使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大学生参保,就业后可计算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限

  新政策调整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毕业后未能及时就业,学籍档案暂时在学校保管期间,可继续随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职工,也可参加居民医保

  确有困难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的职工,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居民连续参保可享受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居民连续参保,我市还专门建立鼓励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机制,连续参保的居民可享受不同的优惠待遇,具体有: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超过8年的,其最高支付限额在原基础上提高5000元;连续参保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超过8年的,其最高支付限额在原基础上提高10000元。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不含本人18周岁以前的缴费年限)按每3年折算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参保居民可办理市外转诊就医及异地居住就医

  城镇居民参保后,符合市外转诊就医的(经本市二级甲等医院或三级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难以确诊的疑难病症或本市无治疗条件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专家签字,所在医院医保办审核,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后,可办理市外转诊就医手续。

  城镇居民参保后,在外地长期居住的,凭本人异地暂住证或异地社区证明或异地务工劳动合同,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后,可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

  凡未经审批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急诊外,一律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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