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市场等公共场所吸烟,真的会被拘留5天吗?
日前,省公安厅发布10条通告,其中有一条通告将这种可能性变成明文规定。就在前不久,“重庆市公共场所吸烟拘留第一人”的新闻刚刚发生,且在全国引起了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这条新发布的通告显得格外引人注目。
昨日,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牛少军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吸烟拘5天”有法可依
为切实加强全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9月3日,省公安厅发布10条措施性通告,其中第5条明确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明火、违反禁令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这条通告的法律依据是《消防法》第63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牛少军说,“人员密集场所”是包含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的一个概念,因此,它同样适用于《消防法》第63条。也就是说,对在人员密集场所内吸烟者处5日以下拘留,是有法可依的。
哪些是人员密集场所?
通告中所指的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中的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0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情节严重”如何界定?
8月29日,来自湖北省孝感市的56岁男子赵某,在重庆朝天门金海洋批发市场内吸烟,被消防执法人员当场发现,并被行政拘留5日。此事发生后,曾引起不少人质疑,有网友觉得处罚过重,赵某的儿子也曾提出:“(我)父亲老实本分,又未与执法人员起冲突,应该不算情节严重。”
再看无论是本通告,还是之前已有的《消防法》,都规定了“处5日以下拘留”的前提条件是“情节严重”,那么“情节严重”将如何界定呢?
牛少军说,“情节严重”需要结合人员密集场所的具体部位、现场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危险程度、吸烟当事人的客观表现和主观态度等因素来判定。举个简单的例子,在加油站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吸烟,毫无疑问算得上“情节严重”。
这一通告不会流于形式
在一般人心目中,到一些大型商场不能吸烟,尚能理解和接受,但在饭店、KTV等场所也不能吸烟,要不然就会受罚,这似乎有点儿说不过去。此外,人员密集场所和吸烟者众多,而吸烟的行为时间又很短暂,那么,对执法人员来说在取证和查处过程中会不会有难度,执法力量能否跟得上?这些问题不禁让人担心:这一通告将来会不会流于形式?
“肯定不会!”牛少军表示,由多警种联合参与的集中清查行动——“平安中原”3号行动,将从9月21日至30日全面展开,其重点整治对象就是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在此过程中,他们将结合本通告内容,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消防普查,设置禁烟标志,对那些违反禁令吸烟的人员严格执法,“该拘留就拘留”。
“当然,拘留人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警示和震慑更多的吸烟者。”牛少军说,“希望大家都能自觉遵守禁令,维护好公共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