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冯晓曼、李宗虎:建设工程实践中,经常发生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长时间不结算,也不答复的情况,为公平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利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发承包双方必须有明确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应包括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结算文件后的签复期限,发包人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司法实践中,有的承包人主张,建设部的规章中已经明确了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部门规章内容是审理民事案件时参照适用的内容,由于该条款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巨大,不能以部门规章作为适用该条款的依据。
另外,现行建设部的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虽然也规定了发包人的答复期限,答复期限界满开始计算利息的内容,但未明确显示发包人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所以也不能作为适用该条款规定的依据。
由于该条款意义重大,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十分慎重,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否适用该条款规定,如果是适用该条款规定,发包人就应在收到结算文件后,及时答复,以免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