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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9 月 10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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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风自查,从办案不超期做起
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曝法官队伍中存在的“八大不良习气”
  记者 孟国庆  

  本报讯 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期限为6个月,但是案件超期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茂在全市法院廉政建设暨司法作风大检查工作会议上说,作风大检查,必须从解决案件久拖不决做起。

  为期3个月的司法作风大检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起,旨在端正司法作风、改进法院工作、维护法院良好形象。市中级人民法院总结全市法官队伍中存在的“八大不良习气”: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严重,对人民群众的诉求漠不关心;特权思想严重,滥用司法职权;学习风气不浓,司法能力不强;庭审、执行活动不规范,违反法定程序;司法文书不规范,判词说理不明;违背司法礼仪,举止不得体;纪律松弛散漫、效率低下以及违反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相关规定。

  在谈及这些问题前,王树茂特别提到,案件超期审理已成顽疾,“不超期反而成了不正常现象”,这种违法行为已经侵害了案件当事人的权益,损害了法院的良好形象。

  王树茂强调,要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切实提高办案效率,防止不讲效率、案件久拖不决。

  

  相关链接

  法院审理案件

  的期限规定

  刑事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45天。其中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天。

  民事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天;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行政案件

  审理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再审案件

  再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再审民事、行政案件,按第一审审理期限的规定执行。

  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1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30天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后15天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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