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A13版:文娱·搜索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每集限2次 每次90秒内
为“快女”,李湘产后半月就复出?
广告
图说文娱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下一篇4  
2009 年 9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晚报》评价网上调查>>>
广电总局:明年起电视剧插播广告——
每集限2次 每次90秒内
据 广电网
  近日,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要求,今后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电视剧插播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

  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其中,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13:00、电视台在19:00~21:00,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13:00、电视台在19:00~21:00,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21:00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此外,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7:30、11:30~12:30以及18:30~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