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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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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挂国旗, 这些您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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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9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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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挂国旗, 这些您要知道
  《国旗法》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根据市文明办要求,各街道商铺门面店悬挂国旗,具体尺寸可参照《国旗法》规定的丁类(长144厘米,高96厘米)或戊类(长96厘米,高64厘米)标准,旗面以右行正面为主,旗杆正直向前向上与垂直墙体成135度钝角,旗杆的具体长度及距地面悬挂的高度,由各乡镇、办事处、相关委局参照《国旗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进行统一。

  如果你对国旗升挂有疑问,请向以下部门咨询:涧西区文明办,电话64823116;老城区文明办,电话63411709;西工区文明办,电话63892051;瀍河回族区文明办,电话63994839;洛龙区文明办,电话6323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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