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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题的反诉与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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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9 月 17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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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题的反诉与抗辩
  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冯晓曼、李宗虎:司法实践中,发包人常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减付或不付工程款,对此主张,是应当提起反诉还是抗辩,有不同的认识。

  反诉和抗辩的区别是,反诉可以在失去本诉的情况下独立存在,抗辩依赖于本诉,本诉不存在时,抗辩也相应地失去意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对价关系是工程价款和合格工程,因此工程质量不合格可以成为发包人要求减付或不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同时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发包人造成的修复费用损失、工程价值的减损,可与支付工程款相区分而独立存在,对该部分可以提起反诉。

  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此时发包人放弃了质量抗辩,不能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但如果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承包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此情形下,发包人可以提起反诉。

  工程未组织验收,发包人也未使用的情况下,因为工程款结算的前提是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可以就质量问题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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