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吉利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罐车爆炸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并使另一起正在诉讼的案件撤诉,实现了“案结事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8年3月27日,被告刘丰(化名)开着自己的斯太尔重型罐式载重卡车在运送完甲醇后,到本村村口张朝(化名)的维修点补胎。补胎过程中,他们发现车罐顶盖的螺丝松动需要维修。两人在焊接这颗螺丝时,车罐突然发生爆炸,张朝当场死亡,刘丰与司机受伤。
事故发生后,虽经多方说合,但两家人在赔偿问题上始终难以达成协议,矛盾也越来越深。张朝的家属认为,被告来补胎修车,炸死了我家的“顶梁柱”,赔偿损失不能少于10万元。刘丰则认为,自己被炸得满脸污黑,出门没法见人,司机也受了伤,两人都要花钱医治。张朝被炸死了,我们应该进行适当赔偿,但其家属索赔太多,我们确实承担不起。
双方协商不成,张朝的家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刘丰及其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15万余元。
吉利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5709.6元。
原告不服此判决,提出上诉。
此案在二审期间,被告也提起诉讼,要求张朝家属赔偿自己受伤和车辆损坏的损失,使本案成为一起“连环案”。
市中院将此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重审此案的法官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多次到原、被告家中及其所在的村委走访,参与庭审的陪审员则不厌其烦地组织原告方的亲属、朋友做调解工作。
近日,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刘丰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万元,当庭付1.2万元,余款一年内付清;某运输公司自愿补偿原告6000元,当庭付清;刘丰撤回了另外一案对原告的起诉。
至此,两起案件圆满解决,两家矛盾也彻底化解。
■编辑附言
硬性判决往往会把原、被告双方置于对立面,而调解在自愿的基础上使双方和解,有利于化解纠纷,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法官若能灵活采取当面调解、一方当事人回避调解、集体调解等办法,将能有效缓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