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冯晓曼、李宗虎: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过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所达成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工程签证要具有法律效力,须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签证主体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字不是签证;(二)双方当事人必须对行使签证权利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授权,缺乏授权的人员签署的签证单不能发生签证的效力;(三)签证的内容必须涉及工期顺延或费用的变化、工程量变化等内容;(四)签证双方必须就涉及工期顺延或费用的变化等内容协商一致,通常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批准等。如果发包人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则充其量只能作为费用与工期索赔的证据材料,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签证,能否增加费用或者顺延竣工日期尚需要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其他证据材料予以综合认定。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通过工程签证,可以增加结算价款,还可以顺延工期,从而可以避免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对发包人来说,应避免发生恶意签证或过失签证,从而导致建设项目成本的增加。所以,承发包双方都须慎重对待工程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