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3月25日,杨丽娟和偶像刘德华合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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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粉丝”杨丽娟诉广州某报名誉侵权纠纷案,21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杨丽娟被认定为“自愿型公众人物”,终审败诉。据悉,这是新闻侵权案件中首次采用“自愿型公众人物”的概念,揭示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名誉权应受到限制的法理基础,为媒体采访报道特殊人物提供了较为清晰的司法标准。
案情回放
认为报道侵权告报社
2007年3月26日,甘肃女子杨丽娟的父亲为圆女儿追星梦,在香港跳海自杀。同年4月12日,广州某报10版刊登了《你不会懂得我伤悲——杨丽娟事件观察》一文。
2008年3月10日,杨丽娟和母亲一起状告广州某报,认为该篇报道侵犯了杨父、杨母以及杨丽娟的名誉权,共索赔30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要求广州某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一审败诉后,杨丽娟母女上诉。
案情关键
定性“自愿型公众人物”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认为,杨丽娟追星事件被众多媒体争相报道,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均属“自愿型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广州某报发表涉讼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导公众对追星事件有真实的了解和客观认识,自然涉及杨丽娟及其父母的社会背景、社会关系、成长经历,相关隐私是揭示追星事件悲剧性和反常态的关联要素。涉讼文章表面看确是涉及了杨丽娟一家人的隐私,但这一隐私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相联系时,自然成为公众利益的一部分。法院认为,广州某报作为新闻媒体对这一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涉讼文章即使披露了杨丽娟一家的个人隐私,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杨丽娟也应当予以容忍。
名词解释
什么是“自愿型公众人物”
“自愿型公众人物”是指在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例如体育明星、影视明星、高级官员等,在主观上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被一般社会公众所熟知,在客观上已经被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